(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与贝殿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贝殿本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555号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负责人:张铁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贝殿本,男,1940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与被告贝殿本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沈河第二营业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卑英超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