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高玉娥、温立军、于长河、翟吉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玉娥,温立军,于长河,翟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易县。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社理事长。被告高玉娥,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温立军,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于长河,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翟吉飞,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玉娥、温立军、于长河、翟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梁 宇审 判 员 牛晓静人民陪审员 张雅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