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卢某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南新城村西的尚未交付使用的箱式变压器的锁撬坏,将变压器内的铜排、绝缘保护套及度锡等偷走变卖;2015年1月29日凌晨,卢某为盗窃再次将该变压器的锁破坏,因发现加装了报警装置而放弃。经鹿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534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卢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卢某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南新城村西的尚未交付使用的箱式变压器的锁撬坏,将变压器内的铜排、绝缘保护套及镀锡等偷走变卖,经鹿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534元。2015年1月29日凌晨,卢某为盗窃再次将变压器的锁破坏,因发现加装了报警装置而放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葛某陈述,2015年1月18日中午12时许,我们电力施工队位于鹿泉区开发区南新城村西路灯箱式变压器的门被弄了一个缝,变压器里面的一些设备被盗了,被盗了一些铜排,外面有一层绝缘皮,大概有27米,规格型号为TMY-40*4,还有绝缘护套管,型号为40的,共25米,镀锡是37.8公斤,这些设备是今年1月初安装的。后来,我就在变压器里加了个报警器。2015年1月29日1时46分许,我的手机接到了位于鹿泉区开发区南新城村西路灯箱式变压器非法移动、震动异常的报警,我为了进一步确认,就用电话拨通了报警器监听电话,我听到了报警器内有撬动的声音,于是,就拨打110报警,并且赶紧过去,到变压器附近,我发现有自行车的印,我当时想着现在是凌晨的时候,并且刚下雪不久,我就跟着自行车的印一直找,后来赶到的公安人员和我一起在获鹿镇曹庄村村东将小偷抓住了,今天变压器设备被撬开了,但设备没有被偷走。被告人卢某供述,2015年1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我从家中拿着钳子、扳子等工具骑着自行车到南新城村,先用钳子把变电箱的锁给撬了,然后用扳子把里面固定的螺丝卸了下来,再把里面的铜排卸下来,这些铜排,外表是银白色的,看着像镀了一层金属,有的外表还包着一层绝缘的东西,我把这些东西装到自行车上,骑自行车到307国道上的一个立交桥下,卖给了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人,卖了418元。在实施盗窃前三天,我去南新城村喝了一次酒,回家的时候,经过了那里,发现那里的高压电闸没有拉着,就知道没有通电。2015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我拿着工具骑上自行车准备再去南新城村西路灯箱式变压器偷点东西,我到了后,先把变电箱的锁子弄开了,我弄开后,发现里面多了一个类似于报警器的装置,我怕真的报警,我就没有再偷,就走了,一直骑自行车走到了城北,就被警察抓住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搜查出作案工具。辨认笔录,被告人卢某辨认盗窃实施地点。鹿价结字(2015)0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物品价值合计3534元。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卢某实施盗窃的南新城村西变压器,为报案人葛某个人承包建造,该变压器在被盗时,还未交付使用,故所有权属于报案人葛某个人所有。赔偿及谅解书。被告人卢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以及无前科证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在2015年1月29日再次盗窃他人财物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巧燕审 判 员 李惠菊助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