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少荣与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叶冬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荣,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叶冬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周少荣。被执行人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与中山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冬青,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冬青。申请执行人周少荣与被执行人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叶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2日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吉安市锦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叶冬青大部分财产已被吉州区人民法院查封,由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的权益,现申请执行人周少荣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给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给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幼新代理审判员 刘文彪代理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