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行审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武义白洋吕扶南石雕工艺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白洋吕扶南石雕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审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宏亮。被执行人武义白洋吕扶南石雕工艺厂。法定代表人吕福南。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监字(2007)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白洋吕扶南石雕工艺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3.3平方米给村集体;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143.3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办公楼并处罚款1433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已交纳罚款外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白洋吕扶南石雕工艺厂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国土监字(2007)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武国土监字(2007)第62号��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武国土监字(2007)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一、二项,由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