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邱斌与盛小鸥、罗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斌,盛小鸥,罗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邱斌。委托代理人周荣,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小鸥。被告罗文珍。原告邱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盛小鸥、罗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荣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盛小鸥、罗文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盛小鸥因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5月9日和2013年5月15日累计向原告借款5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且承诺两笔借款在四个月后无息归还。现借款已到期,被告盛小鸥一直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另,被告罗文珍与被告盛小鸥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被告罗文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盛小鸥、罗文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盛小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并载明:今借原告人民币三十万整,归还日期四个月,逾期无息归还。上述《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盛小鸥支付借款80000元。2013年5月15日,被告盛小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并载明:今借原告人民币二十八万整,归还日期四个月,逾期无息归还。上述《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盛小鸥支付借款16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盛小鸥在借款时要求原告提供部分现金,原告遂只累计转账220000元。其余借款均为现金支付。为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原告提供了两张银行卡的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5月16日的流水清单,卡号分别为6222021901000460282、1901003101202121474。上述两张银行卡的流水总额已超过被告盛小鸥所借款项。另,原告陈述,被告盛小鸥自称为长沙市雨花区某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原告想从被告盛小鸥处承接工程,遂才同意无息借款给被告盛小鸥。另查明,被告盛小鸥与被告罗文珍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被告盛小鸥、罗文珍公民信息资料、两张《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流水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盛小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原告也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流水清单证实借款的真实性及具体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盛小鸥归还借款本金58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盛小鸥、罗文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其他免责情形,故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文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小鸥、罗文珍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邱斌借款本金5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160元,由被告盛小鸥、罗文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涛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川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