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赵浩与祝元庆、夏茂兰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祝元庆,夏茂兰,祝运龙,史米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3-2号原告:赵浩,男。被告:祝元庆,男。被告:夏茂兰,女。被告:祝运龙,男。被告:史米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诉被告祝元庆、夏茂兰、祝运龙、史米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征翔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