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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南通昌昊经贸有限公司与南通蒙娜丽沙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昌昊经贸有限公司,南通蒙娜丽沙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330号原告南通昌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丰村三十六组。法定代表人张建兵,经理。被告南通蒙娜丽沙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丰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扈益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昌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蒙娜丽沙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昌昊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昌昊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昌昊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22.5元,由原告南通昌昊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士新审 判 员  朱琳珺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