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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永芳与刘玉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芳,刘玉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32号原告邓永芳,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玉初,男,193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认为,原告邓永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邓永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芳撤回对被告刘玉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交纳140元,由原告邓永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