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五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继明,王继霞,郭延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明,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延文,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审原告王继霞,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商河县。上诉人王继明因与被上诉人郭延文、原审原告王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继明于2015年5月18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继明之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继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上诉人王继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希亮审 判 员 贺强谟代理审判员 闵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