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陈义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陈义岗,成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2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160号。负责人颜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合东居委会六组)。法定代表人陈义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义岗。被执行人成丽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德威尔装饰绒有限公司、陈义岗、成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户无存款,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本院暂时终结执行,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