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金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绰号“扁豆敏”),农民,住台州市黄岩区。2010年8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2015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至21日,被告人金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明鼎棋牌室8999包厢内开设以“十三道”为赌博形式的赌场,组织、招引金某乙、郑某乙、郑某甲、彭某、卢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晚,被告人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娄某、郑某甲、卢某、郑某乙、彭某、金某乙的证言,证人郑某甲、彭某、金某乙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赌博账单,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赌博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金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