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786鲍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786号原告鲍某某,女,1966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谭某某,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