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执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丰神贸易有限公司与甘沛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丰神贸易有限公司,甘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执字第26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丰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宋红英。委托代理人:徐健。被执行人:甘沛华,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丰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沛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拖欠的承包费105000元和场地使用金840000元(暂计)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850元,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本院遂依职权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划拨了其存款人民币1380元;另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榕景四街50号1703房的房屋产权份额在诉讼期间已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诉讼保全被本院查封,但由于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而各自所占份额尚未明确且未进行分割,另该房屋属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化支行的借款抵押物,故本院暂未能处理;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号思威牌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辆本院未能得以实际控制,故本院未能处理。另本院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但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当事人名单。另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执字第2617号案件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慧娟审判员 覃卫洪审判员 陆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桂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