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若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发早诉杨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早,杨朋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若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刘发早,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若羌县。被告杨朋成,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原告刘发早诉被告杨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娟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发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朋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发早诉称,2014年我承接了被告财富广场3号楼百叶窗的制作及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因被告资金紧张,无法向我支付工程款,遂出具45100元的欠条,并口头承诺尽快偿还欠款。2014年10月,被告支付了5100元,剩余4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是余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刘发早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9月3日,被告杨朋成与原告刘发早签订的安装合同,证实原告承揽被告的若羌县财富广场3号楼空调百叶窗焊装工程的事实。证据二、2014年9月2日,被告杨朋成书写的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5100元,现已支付5100元,尚欠40000元的事实。被告杨朋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被告杨朋成(甲方)与原告刘发早(乙方)签订安装合同,由原告刘发早承接若羌县财富广场3号楼空调百叶窗焊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日结算后,被告欠原告百叶窗工程款45100元,遂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10月,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100元,余款4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工程,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朋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朋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发早剩余工程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朋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