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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灿丽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瓦家坳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灿丽,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瓦家坳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夏灿丽,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瓦家坳组。负责人夏华,系该组组长。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瓦家坳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灿丽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瓦家坳组存在夏圣全个人账户的银行存款425元(其中申请执行费50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