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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孔万财与孔庆潺、高艮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庆潺,孔万财,高艮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庆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万财。委托代理人:曹赛珍,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高艮春。上诉人孔庆潺与被上诉人孔万财、原审被告高艮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庆潺以其与孔万财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庆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庆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孔庆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