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54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洽水镇。原告文某某诉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育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间了解不多,感情基础薄弱且年龄差距大,日常生活习惯多有不同之处,被告未体恤、理解原告,导致同居期间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7日儿子出生后,原告天真地认为有了孩子后,被告可能有所改变,但双方性格仍未磨合,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儿子匿藏起来,让原告母子分离,让原告饱受精神折磨。原告认为由于儿子至今才10个月,仍在哺乳期内,为了让孩子能有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儿子应由原告抚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儿子罗某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罗某濠的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至罗某濠年满十八周岁;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向被告罗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及有关诉讼文书,但被告罗某某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相识,不久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3年6月5日,原告与怀集县怀城镇风明茶叶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为该茶叶行营业员,工资标准底薪2000元加营业额提成,有效期为两年等。2014年5月7日原告生育儿子罗某濠。2015年3月原告以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及被告将罗某濠藏匿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劳动合同等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罗某濠尚在哺乳期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规定,罗某濠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原告未提供被告具体经济收入状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及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的规定以及结合被告的身份状况和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由被告以5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罗某濠的抚养费至罗某濠年满十八周岁,该抚养费由被告自2015年6月份起按季度向原告支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儿子罗某濠(2014年5月7日出生)由原告文某某抚养。罗某濠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被告罗某某自2015年6月份起以500元/月按季度向原告文某某支付抚养费直至罗某濠年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文某某超出上述范围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育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校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