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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三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8月11日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012年12月孩子生了糖尿病,被告就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也不管生病的孩子,不给家里一分钱,不和我一起���活,分居至今。2013年11月份孩子发病了,特别严重,光住院就花费了一万多,被告也没有给钱治病。2014年4月份孩子又发病了,又花费了五六千元,被告在外面打工没有回来,也没有给钱。期间虽经亲朋多次规劝,被告没有悔改之意。我与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子王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登记结婚的时间以及孩子生糖尿病都是属实的。说我常年不回家不属实,原告说让我到外面去挣钱,挣不到10万元不能回家,打工回来我就回家了。原告说我不管孩子不属实,我每年都给家里给钱,生病的孩子我也在管,我妈和我们家都在管。她现在找了别的男人一起过,害怕和我一起生活以后再生个孩子也是糖尿病,说是我遗传的。我想好好和原告一起过日子,我不同意离婚,我会��好打工,好好挣钱,养活这个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崔某某于2010年8月11日在瓜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2012年12月,孩子王某被确诊为糖尿病,后双方因孩子治病及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王某,被告承担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结婚证两本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崔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系双方沟通交流不够,未能相互理解包容所致。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孩子尚幼,又身患疾病,更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告也愿意积极承担家庭责任,继续共同生活;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