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灼莺与王建云、林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灼莺,林灼莺与被执行人王建云、林思民间借贷案件,王建云,林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林灼莺,女,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王建云,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被执行人林思(系被执行人王建云配偶),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申请执行人林灼莺与被执行人王建云、林思民间借贷案件,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本金100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王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长乐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均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去向不明,现在住所地无财产;经向中国农业银行长乐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长乐支行等二十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存款;经向长乐市公安局调查,两被执行人无护照,无车辆登记记录;涉及本案两被执行人的其他关联案件在诉讼期间已对被执行人王建云名下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单元房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了该房屋。而本案被执行人王建云所购的上述房产的出卖方福州某地产有限公司亦于2014年10月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王建云逾期未付清购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关于买卖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单元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决。现案外人福州某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遂于2015年5月11日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云名下上述房屋的查封,另查明王建云尚有665454元购房首付款在案外人福州某地产有限公司账户上,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扣押并划拨了该笔款项,并依据其他关联案件的执行标的按比例进行合理分配,本案已执回39045元,并将该笔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执行调查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长乐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银行查询回执、马尾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及解除查封裁定书、执行款付出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云、林思除上述被本院扣划并已按比例分配的购房款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肖丽魁执行员 王 捷执行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