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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柴浩林与侯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一初字第350号原告柴浩林,男,生于1983年2月14日,汉族。被告侯雁峰,男,生于1976年12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浩林与被告侯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浩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柴浩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