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杨,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张艳杨,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个体业户。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室。法定代表人:尹玉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何香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涂传早,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张艳杨诉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市翔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杨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綦家通审判员 宋举荣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喜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