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任立群与陈艳、陆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立群,陈艳,陆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3号申请执行人任立群。被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陆光华,男,1966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6********,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金鼎湾小区*号楼*单元****室。案由:民间借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立群与被执行人陈艳、陆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