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荣与被执行人胡啟(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荣,胡啟(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荣,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胡啟(启)明,男,193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荣与被执行人胡啟(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啟明于2014年9月26日因病在舒城县人民医院死亡。经查,胡啟明无可供执行遗产,亦无子女与合法配偶,无人承担其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安龙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