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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秋林,吕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397号申请执行人马秋林。被执行人吕玉林。原告马秋林���被告庄文良、徐培珍、吕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吕玉林于2014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马秋林10000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马秋林10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马秋林1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马秋林1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马秋林10000元。二、本案所涉50000元借款纠纷就此了结,原告不再向债务人庄文良主张任何权利。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秋林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750元由本院退还1225元。”因吕玉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秋林于2014年11月25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吕玉林已支付2300元,余款47700元自2015年3月10日起于每个月10日支付4000元,直至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若逾期不履行,则按原调解书内容全额执行。四、以上履行完毕,双方今后无纠葛,本案执行完毕。”由于和解协议的履行���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马秋林同意法院作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进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龙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