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创远电脑有限公司与银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隆化县银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隆化县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10号楼1单元110号底商。代表人王桂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春杰,男,隆化县职教中心教师,住隆化县福地华园5号楼1单元1101室。身份证号:×××。被告隆化县银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梁前村。法定代表人郑居然,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县银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化县创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