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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番越犯受贿罪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番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103-1号被执行人番越,曾用名番瑜,女,傣族,1972年06月18日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番越犯受贿罪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陇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被告人番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05月15日移送执行。查明该案件在侦查中由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了被执行人番越的人民币75万元,其中25万元为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剩余50万元作为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被执行人番越人民币50万元予以划拨。该款用于对番越的没收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李维阳审判员  刘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祖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