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阿提古丽玉素甫与库尔勒乾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提古丽·玉素甫,库尔勒乾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711号申请人阿提古丽·玉素甫,女,维吾尔族,被执行人库尔勒乾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阿提古丽·玉素甫申请执行库尔勒乾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库劳人仲字第46号仲裁裁决书判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65000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社保费】;(三)、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私下将案件款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库劳人仲字第46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