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606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耿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昭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96年5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女查某随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多次发生争吵,给原告造成巨大的身体和精神创伤,原告为此分别于1997年5月、2010年10月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朋好友相劝,加上原告考虑到离婚会给双方家庭和原告女儿查某造成较坏影响,最后原告均无奈撤诉。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被告应当对婚姻破裂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被告耿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1996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虽然出现夫妻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王某某要求离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条件,为此本院不准王某某与耿某某离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王某某与耿某某双方都应当珍惜夫妻情缘,珍爱家庭,彼此关心体贴,齐心协力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昭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