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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肖伍高与路芙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伍高,路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肖伍高,男,1990年1月9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路芙荣,女,1971年8月1日出生。肖伍高与路芙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9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路芙荣,执行标的为:一、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40,000.00);二、利息(月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月利率:1.86%):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三、违约金(每日支付剩余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四、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权利人肖伍高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路芙荣在京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