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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非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焦某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非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姜某,副主任。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焦某。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征决字(2014)12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明行非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两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发辉、王晓庆在银行存款74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