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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雷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钟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