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雷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钟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