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冯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837号罪犯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冯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4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6月24日刑满释放。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1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冯某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亦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何玉华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