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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连诉被告汤某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连,汤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汤某连。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汤某峰。委托代理人汤定华,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连诉被告汤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连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汤某连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汤某连负担。审判员  刘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