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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忠与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杨忠,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荣,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杨忠申请执行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5330.78元、执行费1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15330.78元。被执行人沈阳焦煤鸡西盛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13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忠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家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