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296号原告:薛某,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第四疃乡刘庄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连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