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代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代某,女,生于1969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倪桂梅,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柳某,男,生于1971年7月2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鲜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