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江苏某某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沙某某,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负责人安某某。被告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被告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沙某某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分公司和某某公司经合法传唤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被告某某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我借款54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1月14日前偿还,若违约,则自愿每日承担5000元违约金。”2014年11月14日,被告某某分公司只向我偿还了240000元,所欠300000元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诉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二、判令被告偿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某分公司和被告某某公司均未提出答辩。原告朱某某提交证据:被告某某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朱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某某分公司向原告朱某某借款54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14日前偿还,若违约,则自愿每日承担5000元违约金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原告朱某某借款54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原告朱某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1月14日前偿还,若违约,则自愿按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014年11月14日,被告某某分公司向原告朱某某偿还了240000元,所欠300000元至今未还,双方发生纠纷。另查,被告某某分公司系被告某某公司开设的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进行认证认为: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故本院认定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有效,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某某分公司向原告朱某某借款54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14日偿还,若违约,则自愿按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但至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某某分公司却只向原告朱某某偿还了240000元,尚欠30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某某分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其依法应当向原告朱某某承担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的责任。关于原告违约金的诉求,根据被告某某分公司在借条中的承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朱某某主张被告偿付100000元违约金的诉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作为开设被告某某分公司的法人,应当与被告某某分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朱某某偿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共计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江苏某某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东红审 判 员  张汉盛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海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