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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双民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许一浩与倪长雨、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浩,倪长雨,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1524号原告许一浩,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杜海军,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长雨,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凤国,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塔区。法定代表人皮井国,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久军,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陶萍,女,汉族,该公司办公室文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原告许一浩诉被告倪长雨、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一浩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海军、被告倪长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凤国、被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3年10月中旬,被告倪长雨聘用我安装电梯工作,月工资2,000元,其电梯安装工程系倪长雨从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承包而来。倪长雨借用东芝公司资质。2013年10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到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颏部挫裂伤、舌裂伤、12牙唇面折断、31牙冠纵折、41根尖炎,42、43牙震荡。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休息两周,医疗费12,722.85元,被告倪长雨已付。误工费4,000元被告已支付。其他费用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倪长雨、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51,156元、司法鉴定支出医疗费266元、精神抚慰金7,673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4,560元(另有鉴定费2,040元被告已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77,955元。被告倪长雨辩称,我是做电梯工程的,不具有资质,我用的是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的资质。原告是我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注意工作安全,没有按照操作规范正确操作,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故原告在此次事件中亦负有一定过错,原告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我认为不构成十级伤残。原告41牙齿脱落是由于咀嚼硬物而发生的脱落,原告仍然应当分担部分责任,综上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部分责任,具有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倪长雨借用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安装朝阳市中心医院办公楼电梯安装工程。2013年10月,被告倪长雨雇佣了原告。2013年10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到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颏部挫裂伤、舌裂伤、12牙唇面折断、31牙冠纵折、41根尖炎,42、43牙震荡。2014年10月15日,对许一浩牙齿(12、31)受伤具体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许一浩受伤后伤情为12、31牙冠折、41根尖炎、41牙松动I°诊断成立。同时对许一浩牙齿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许一浩41牙伤情未稳定,建议伤情稳定后再做伤残等级鉴定。2014年12月24日又对许一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许一浩外伤致41牙缺失,构成十级伤残。2014年12月24日对许一浩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许一浩一次修复费用约4,800元-6,000元。烤瓷牙应10-15年更换一次。原告的医疗费12,722.85元及误工费4,000元,被告倪长雨已支付。原告住院21天,二级护理,护理人员为原告母亲苏泽艳,苏泽艳月工资1800元。原告发生护理费1,26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51,156元,司法鉴定支出医疗费266元,精神抚慰金7,673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4,560元,合计77,11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书、住院病历、药费收据等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许一浩在被告倪长雨承包的工程从事电梯安装工作中受伤,且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全部由被告倪长雨给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倪长雨作为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知道被告倪长雨没有相应资质却出借资质,应当与雇主倪长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现年23周岁,按烤瓷牙应10-15年更换一次来看,至少应更换两次以上,因此,原告要求应换烤瓷牙二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长雨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许一浩护理费2,10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51,156元、司法鉴定支出医疗费266元、精神抚慰金7,673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4,560元,合计77,115元,被告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长雨在上述赔偿费77,11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许一浩、朝阳辽西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晓丹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