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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联社诉李某、郭某、陈某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联社,李某,郭某,陈某某,马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740号原告黑山县某联社,住所地某某镇。法定代表人霍某某,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某,系该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满族,住黑山县某某乡。被告郭某,女,汉族,住黑山县某某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马某,男,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某联社诉被告李某、郭某、陈某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黑山县某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