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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南华县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华县某甲有限公司,云南某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01号申请执行人南华县某甲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南华县某甲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某乙有限公司(2015)南执字第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8755.00元,已受偿10000.00元,未受偿1087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荣祥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尧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