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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长林等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张超。原告张长林。委托代理人张秀娟。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层。负责人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冬,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张长林诉被告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张长林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张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张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超、张长林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张 志人民陪审员  尹敬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