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江涛与李英淑,刘恒臣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涛,李英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江涛,男,1959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李英淑,女,1958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追加被执行人刘恒臣,男,1951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涛与被执人李英淑,刘恒臣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冻结了追加被执行人刘恒臣银行工资存款,本案在分期执行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