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荣根与刘冰凌、许玉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根,刘冰凌,许玉春,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586号申请执行人刘荣根,居民。被执行人刘冰凌,居民。被执行人许玉春,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冰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荣根与被执行人刘冰凌、许玉春、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荣根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许玉春的房产己被查封,暂不便处理。被执行人刘冰凌暂无其他可供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玉春的房产己被查封,暂不便处理。刘冰凌暂无其他可供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审 判 员 洪 星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丞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