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卧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卧民初字第25号原告赵XX。被告王XX。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12年10月25日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后经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原、被告均是再婚,由于被告犯罪,且原、被告分居长达2年之久,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男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导致原、被告分居,但该分居是因客观情况导致,非因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草率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人民陪审员 魏成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偲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