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珠玉、杨依林与陈珠玉、杨依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珠玉,女,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依林,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施金发,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林为国,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再审申请人陈珠玉因与被申请人杨依林、一审被告林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珠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珠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翁德森审判员蔡毅明代理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