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林荣、王文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48号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承耀,男,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林荣。被告王文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荣、王文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菁代理审判员 夏 君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笑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