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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叶诉被告李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叶,李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徐玉叶,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政和县。被告李雯,女,1992年2月9日出生,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叶诉被告李雯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1元,减半收取1905.5元,由原告徐玉叶负担,上述原告徐玉叶应负担的受理费全部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