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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郭路申请执行韩永胆、牛长水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路,韩永胆,牛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744-1号申请执行人郭路,男,生于1978年10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范坡镇张朋九村5组。被执行人韩永胆,男,生于1978年6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商贸新街101号。被执行人牛长水,男,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郭连乡医药批发部家属院。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永胆、牛长水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41782.8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永胆、牛长水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41782.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