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付鹏与阮岳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岳君,付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岳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湛和生,城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阮岳君与被上诉人付鹏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了(2014)岳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阮岳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阮岳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湛和生、被上诉人付鹏的委托代理人谭政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8元,退还阮岳君。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万大洋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庆枭 微信公众号“”